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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政府在线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土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30万元及以下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政府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由区政府实施的上级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和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在适用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投资方向,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二)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监督机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新建房建类项目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审核把关、下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区住建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监督;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审计相关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项目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采购中心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招标采购服务;

  (六)区环保水务、城管、安监、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范围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基建程序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使用单位的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包括报送市规划国土等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立项依据、建设意向和使用需求,由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后提交区发改部门审核,申请前期计划的可一并申报。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根据项目要求,经区发改部门同意,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可组织开展概念性方案设计,替代项目建议书编制。概念性方案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议书内容,并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初步实施方案及总投资等。

  第八条 区发改部门受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立项的项目予以确定匡算总投资,并根据需要下达项目前期计划,安排前期经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区发改部门按程序批复,确定项目估算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要求的深度,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项目实施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总投资匡算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经区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作为可行性研究的专门篇章或附件一同报送;经批准可在立项后直接报批概算的项目,在概算阶段一同报送。具体节能审查相关标准、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编制,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区发改部门按程序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批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前期阶段可执行相应的简易程序:

  (一)设备购置类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单位可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模进行论证并开展市场询价,合理确定项目总概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估算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项目,以及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其它突发性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单位可直接开展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则重新申报或重新立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改部门根据区财政性资金和项目年度建设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类别、项目总投资、累计已安排投资、资金安排方案、项目依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定的新开工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切块管理的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研究须年度开工的项目,为A类项目;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建设,需继续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为B类项目。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A类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B类项目,以及未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计划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施的临时性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后报区发改部门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总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区长和区长批准;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其中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万元),除上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及应急抢险项目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还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项目批准后,区发改部门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需增加项目总投资的,增加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区长和区长批准;增加投资3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将调整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出现较大调整,或者增减项目等,由区发改部门提出期中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项目计划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以及由区政府先行垫资建设且相关资金确已到位的,区发改部门对所安排的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收回。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取得区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概算批复及投资计划,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全部项目前期工作及相关资料,后续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应遵守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务、消防、城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并报区审计部门进行预算审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复项目总概算。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区发改部门意见,并由项目前期工作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市、区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实施计划范围内拨付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工程保修期内原则保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具体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以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因地质、水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由项目建设单位核定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竣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包括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工程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报区审计部门审计。

  对于建设周期长、施工标段多、建设内容复杂等不具备一次性报审项目竣工决算条件的项目,可以分别报审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须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区审计部门报送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在区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结算报告审计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区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决算批复、确认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项目移交给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管理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主管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期工作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区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展情况。区财政、审计、督查、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区政协、社会各界、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采取公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示一般要求在市、区的各类媒体、网站上公开发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适当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后,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审批和监管职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材料的;

  2、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

  3、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5、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的;

  6、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的;

  7、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8、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9、未按期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备案或者资产移交手续的;

  10、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审等机构受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承担终身质量责任。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盐府[2010]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则: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附则:

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完善相关程序,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不得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拆分备案。

  第二条  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确认书,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涉及建设规模、重要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可组织专家对其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单项合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0万元以下,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在合同10%以内,单项合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在合同5%以内,且单项追加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

  第四条  单项合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0万元以下,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超过合同10%;单项合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超过合同5%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一)单项追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

  (二)单项追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报区审计局审核并予以备案;

  (三)单项追加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报区审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批准(由街道办负责建设的项目,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区审计局予以备案;

  (四)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须先行征求项目前期工作部门的意见(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实施的除外),再报区审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区审计局予以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申请表;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说明,包括项目概况、提出单位、内容及原因、责任划分;

  (三)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意见;

  (四)设计变更图纸、预算造价书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原施工合同、商务投标文件、投资计划文件;

  (六)相关审批件及其它资料。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收齐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视项目具体情况到施工现场查勘,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或予以备案。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设计变更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对于涉及施工安全或现场不可预见情况等不能按正常程序备案的特殊情况,经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程序确认并报区审计局后,审计人员可提前介入对拟实施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进行现场见证,建设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限额报分管区领导或政府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及时按程序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中若出现漏项、漏量、错项等情况导致项目合同造价增加的,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由盐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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